這時代人人高舉權利。打開報紙書籍、新聞報道、時政評論,都會見到有人引用「權利」為自己的立論辯護。即使年幼的小孩,也懂得向老師與家長爭取自己的權利。
但什麼是權利?權利的基礎是什麼?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這些問題卻不是人人都清楚。但另一方面,大家又認為權利是最基礎的道德或法律原則,侵犯人權是罪大惡極。因此,我們常常能在公共場合裡聽到權利的援引。權利彷彿成了終極武器,只要一方說某樣事情是基本權利,對方就只能乖乖就範同意,否則就是專橫無理、獨裁封建。
一知半解通常會導致似是以非。當人人都開始隨意引用權利,自然蔓生不少誤解與謬論。我就經常在不同地方聽到如下的謬論:有權利就有義務。沒有履行義務,就沒有資格擁有權利。
「有權利就有義務」的範例
例一:
老師跟學生說:「既然你享有在這學校讀書的權利,就要有遵守學校規則、做個乖學生的義務。」
例二:
親建制:「有權利就有義務。既然香港人享有國家保障的權利,自然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所以,基本法二十三條必須立法。」(註)
例三:
本土派:「沒有義務,哪有權利?公民的權利不是隨便享有,因為公民權利的前題是公民的義務。如果新移民對社會沒有貢獻,就沒有權利享有香港福利。」
上述三個例子都有個共通點,把權利與義務視為互惠關係:你從我身上獲得某種好處(權利),自然需要回報給我(義務)。反之,若然你沒有給我好處(義務),你就不配享有我給你的東西(權利)。
這種對權利的理解是有毛病的,把權利曲解成只有付出某種代價才能獲得的東西。但權利絕非是你必須履行某種義務,才能享有的東西。
沒錯,哲學家或法律學者有時也會說「有權利就有義務」,但意思完全不同。要瞭解這點,我們必須要先弄清楚「權利」的意思。
霍菲爾德對權利的經典分析
在法理學或權利理論中,分析權利的出發點通常是以法學家霍菲爾德(Wesley Hohfeld)開展。
霍菲爾德認為,我們日常使用「權利」(right)這個詞語是有歧義的,它至少可以區分成四種意思:請求權(claim)、特權(privilege)、權力(power)、豁免權(immunity)。
一. 請求權(Claims)
「A有請求權可以要求B做x」的意思是「B有義務做x」。
譬如,「我有請求權可以要求他人保障我的言論自由」的意思便是「他人有義務保障我的言論自由。」
一般來說,我們日常中提到的人權、基本權利都是請求權。譬如,「每個人都享有(向政府或他人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的意思,便是「其他人或國家有義務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
二. 特權(Privileges or Liberties)
「A有特權做x」的意思是「A不承擔『不做X』的義務」。
上述的說法可能有些抽象。更簡單地說,A有特權做X,就是A對X不負有任何義務。即,A可以自由地做X或不做X。所以,當代哲學家通常會稱這種「特權」為「自由」。
譬如,假如我有特權(自由)在公園唱歌,則我沒有「不在公園唱歌」的義務。因此,若然有人罵我在公園唱歌,這種譴責是不正當的。
三. 權力(Powers)
「A有權力做X」的意思是「A有能力改變他人對X的特權或請求權」。
舉個例子。學生阿捷原本有特權(自由)在課室內隨意說話。但如果老師擁有權力要求學生在課堂不准隨意發言,那麼老師的權力便會使得阿捷失去「課室內隨意說話」的特權。這變相說,阿捷由原本「沒有義務不在課室內隨意說話」,變成「有義務不在課室內隨意說話」。
四. 豁免權(Immunities)
「A對X有豁免權」的意思是「他人沒有能力改變A對X的特權或請求權」。
用回上述的例子,老師可以有權力令學生沒有自由(特權)在課室內隨意說話,卻沒有權力禁止校長在課室內隨意說話。這情況下,我們可以說校長擁有豁免權,他「在課室內隨意說話」的特權不會受到老師的權力所改變。
有權利就有義務?
現在,我們知道「權利」一詞的四種用法。日常高舉的權利通常是指第一種的請求權;當哲學家或法律學家說「有權利就有義務」時,也是取「請求權」的意思。
譬如,他們說「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意思是「他人或國家有保障言論自由的義務」;而不是說,人們不承擔某種義務,就沒有資格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也不是說,你既然享有國家為你保障權利的好處,你就有義務遵守國家提出的要求。
因此,如果學生真的享有在某學校讀書的權利,這個事實最多只可以推論出「老師或學校有義務保障學生在這學校讀書」,而絕不是「那學生有義務要遵守學校的任何要求或校規」。
事實上,這種謬論把權利與義務視為互惠的關係,極之危險。因為,如果兩者的關係是互惠的,那麼當你不履行某種義務,就意味著你沒有資格獲得某種權利。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權利的基礎並不建基於互惠原則。
那麼,權利與義務的關係該是什麼?有些法理學家(譬如Joseph Raz)認為權利是義務的基礎,權利說明了為何我們要遵守某種義務。譬如,我們為什麼有不殺人的義務?這是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人身安全的權利。
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真正內涵
不過,有些人認為公民權(citizenship)是特殊的權利,它要求人們先履行某些義務,才享有某些權利(譬如選舉權)。這種說法有無道理嗎?
首先,「公民權」的英文是citizenship,更恰當的中譯應該是「公民身份」才對。它是指某個政治共同體裡,某類人享有的一種法律身份。所以,嚴格來說,公民權並不是真正的權利(rights),雖然它與權利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
其次,「公民權」(citizenship)這概念的作用,是刻劃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民應當擁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它本身並不對哪些人應當享有公民身份的資格進行評斷。即,它最多只是要求公民應當盡什麼公民義務,而不會要求還未享有公民身份的人應當盡何種義務,才配享有公民身份的資格。
第三,公民權的基本精神是要求社會成員在權利與義務上都是平等。正如對公民理論影響力極深的英國社會學家馬歇爾(1950)便提到,公民權的本質是保證人人都能作為完整與平等的社會成員而受到對待。因此,公民理論的要旨絕非把生活在同一社會裡的成員分成兩堆人,一堆是享有公民身份的權利與義務,另一堆則沒資格享有權利與義務。
近代公民理論之所以強調公民義務,是因為以前的公民理論只強調基本權利的保障。只要國家保障所有社會成員都擁有基本的人權、政治權利與社會權利,那麼就能確保社會內每個成員都感到自己是社會的一份子,能夠參與和共享的社會生活。但後來社群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對此批評,只強調權利的公民理論是無法真正促進社會的良善發展。譬如一個社會只強調公民有投票權利,卻不關心公民品德與義務,民主只會淪為單純的多數決。公民應該擁有某些良好美德,譬如懂得尊重他人、富正義感、願意在公共場合提出理由進行論辯等等,民主才能發展它真正的價值(這方面的討論也促進了審議民主主義的誕生)。
所以,公民權並非主張只有公民才享有某種權利,反而是要求社會成員裡的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權利。公民義務也不是指那些沒有在這社會履行義務的人(譬如新移民),沒有資格享有公民權利;而是指人民應該有義務履行一些社會責任。
民族主義與資產式的公民資格理論愈來愈受到挑戰
不過,再良善的理論,在現實執行上總是有所落差。當國家執行公民權時,常常把社會內一些成員排斥在外。古希臘中,女性與奴隸都不能成為公民;美國在1918年才讓婦女享有選舉權;1791年法國的第一部憲法,規定能夠交出一定稅款數目的「積極公民」才能享有選舉資格。這些對公民權的理解,都與近代公民權所強調的平等精神迥異其趣,逐漸被廢除。
事實上,如果公民權的精神是社會內所有成員都能平等與良善共同生活,那麼剝奪在此社會生活的某些成員的權利,根本是違背原則的主旨。公民權強調的是大家願意共同生活在這社會裡,共用建立追求良善的生活;把這理念套在新移民的討論上,新移民是否享有公民權,關鍵是他是否願意在這社會共同生活。
這種對公民權的當代理念,確實衝擊了原初以民族主義與資產為基礎的公民身份資格論。愈來愈多討論公民權的學者都把過去只屬於公民的權利開始擴展到新移民身上,
主張公民身份擁有的特定權利應延伸到個人權利上,確保社會內所有成員都擁有同樣的權利保障。
本篇文章引用自網站:http://news.hkpeanut.com/archives/1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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