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章程(20220120修訂)

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年六月八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教師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一三二號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校協調教師聘約內容。

二、選派代表參與校長遴選、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及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

七、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促進本會與家長、社區之溝通、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會費(市教師會1200元+校內200元),即為會員。

本校校長、退休及代理教師、兼課老師、行政主任、教官及職員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者,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資格。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拒繳會費。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自律公約及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 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大會之發言權與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五、準會員享有本條第二款及第一款議決權外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由會長召集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罷免之。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會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代理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之責任,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之執行業務,得設活動、文書、會計、出納等部門。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罷免之。常務監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於任期第二年六月改選,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選舉理事七人。每人每票得圈選七人,多於七人者視為廢票。依得票數排列順位, 先選出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能科與行政代表後,餘再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選舉監事三人。每人每票得圈選三人,多於三人者視為廢票。依得票數排列順位,選出高得票數三人為監事,但這三人為不同科的會員。若同時當選理事和監事時則以擔任理事為先,餘缺依序遞補之。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選出候補監事若干人。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者。

三、解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每位會員每年年費壹仟肆佰元(市教師會1200元+校內200元),於十一月繳交。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二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