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程序
1.請假程序:(1)請假一日以內者須經導師、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核准。
(2)請假三日以上未達一週者須經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及學務主任核准。
(3)請假達一週(含)以上須經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學務主任及校長核准。
(4)完成核准之請假證(卡)須送學務處生輔組登記。
(5)請假證(卡)封面務必張貼照片並填妥相關資料,否則不予以受理。
2.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應先以電話向導師及輔導教官口頭請假,並於返校三日內即以請假證(卡)補請假程序。
3.凡學生校因病請假二日以上者須檢具公立醫療院所證明、事假須檢具家長親筆證明書,併同請假證(卡)送交導師、輔導教官核准請假。學生請假須按規定繳驗有關證件,如有藉故或偽造證明者,除不予核准外,並依規定嚴處。
4.凡學生在校因病或因事須請假外出者,應填寫「學生外出請假三聯單」,經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准始可外出,並於到校三日內將請假證(卡)送交導師、輔導教官。
5.如遇統一考試(抽考、段考、期考)期間請假,應檢附證明依請假程序請假外,尚應到教學組登記取得補考資格,並依規定參加補考,否則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6.逾時請假三天警告乙次,六天警告兩次,九天小過乙次, 以此類推超過廿天,不予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