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5 月, 2020
前鎮高中108學年度性別教育委員會組成人員
前鎮高中105學年度性別教育委員會組成人員共21人,男女比例為 男9: 女12。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防治規定
原94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5月05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09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學校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其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無者,應請其將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本校及申請人知悉。
前項性平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依照性平會組織章程辦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另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前項性霸凌事件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據本規定各條各款事項比照辦理。
雙方當事人分屬本校及其他學校時,應分別有本校及其他學校擔任代表。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本校外聘調查小組人員之出席費等相關費用,得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不足額部分得依據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由學務處以書面向市府教育局申請酌予補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稱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本校為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執行懲處,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二款之處置,由本校輔導室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第三款之處置,由本校教務處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市府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開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附件一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處理程序暨通報之權責分工表
事 項 | 負責單位 | 注 意 事 項 | |
事件申訴、受理 | 學務處主任生輔組組長 | 1.不服之申復得由學校指定申復單位,告知權益及資源並於20日內通知受理與否。2.依通報申訴流程圖辦理 | |
通 報 | 校安中心通報系統 | 學務處主任生輔組組長 | 1.校安中心系統通報及填寄回復表2.應以密件處理 |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學務處主任生輔組組長 |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電話 2.傳真
3.電子信箱;應以密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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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申復行政協調 | 性別平等委員會 | 性平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置 | |
危機處理 | 由校長啟動危機 處理小組機制 | 1.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2.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3.依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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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關 | 單一發言窗口教務處主任
學務處主任 總務處主任 輔導室主任 |
1.由校長指定專人對外發言(可參考危機處理時應注意的溝通原則)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及回報教育局(教育部)。 | |
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 輔導室工作團隊 | 一、輔導對象:1.受害者
2.加害者 3.其他相關人員(如當事人同儕或親友) 二、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聯繫 三、依輔導轉介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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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或申復之執行 | 學務處主任生輔組組長 | 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 |
結案後之檔案管理 | 學務處主任
生輔組組長 |
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及調查報告檔案。 | |
結案後之追蹤輔導 | 輔導室工作團隊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相關個案之追蹤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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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 密件
※最速件(接案3個工作天內全案移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本校接案單位:學務處/電話:(07)8226841分機201
接案人:學務主任 電子信箱:doris-yu@umail.hinet.net
類別 | □性侵害事件 □性騷擾事件 □性霸凌事件 | |||||||||||
申請人資料 | □被害人 | □檢舉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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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被害人姓名:
與被害人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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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 | 服務或就學單位 | 職稱 | |||||||||
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
申請事實內容 | 行為人姓名(加害人) | □不詳 | 行為人服務或就學單位 | □知悉─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無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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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於□ 不曾 | 年 月 日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其他方式,向提出 □調查申請 □報案 □訴訟陳情。 | |||||||||||
事件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
事件發生地點 | ||||||||||||
事件發生過程 | ||||||||||||
請求事項 | (申請人對處理的期待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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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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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備註 |
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
(背面)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請人免填,由接獲申請單位自填)————————
收件單位 | 單位名稱 | 收件人員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收件人員須熟讀備註1.本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請人留存。
2.本申請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 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在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 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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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前鎮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及申復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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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101年10月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成立「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依學校實際需要,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二十人,設置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常務委員由秘書、教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人事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擔任之,以利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統籌規劃及推動;教師代表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各科教師及輔導教師擔任之,職員工代表由職工推選產生,家長代表由家長會中推選一名擔任。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另得由校長遴聘具相關性別平等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採任期制,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由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以檢視相關計畫及實施成果,遇有特殊偶發狀況,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並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處理第二條第五款相關議題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條 遇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申請或檢舉時,本會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並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會為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應協助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三至五人,其中女性委員須逾半數,專家學者人數應達小組人數三分之ㄧ,專家學者由校長遴聘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資格規定),其召集人由學務主任擔任。
第七條 本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章程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