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鎮高中性別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101年10月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成立「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依學校實際需要,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二十人,設置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常務委員由秘書、教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人事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擔任之,以利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統籌規劃及推動;教師代表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各科教師及輔導教師擔任之,職員工代表由職工推選產生,家長代表由家長會中推選一名擔任。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另得由校長遴聘具相關性別平等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採任期制,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由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以檢視相關計畫及實施成果,遇有特殊偶發狀況,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並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處理第二條第五款相關議題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條  遇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申請或檢舉時,本會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並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會為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應協助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三至五人,其中女性委員須逾半數,專家學者人數應達小組人數三分之ㄧ,專家學者由校長遴聘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資格規定),其召集人由學務主任擔任。

 

第七條  本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章程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