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學生請於11/19(四)前至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其他相關訊息請參考簡章
三、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一) 於國內各高中學校畢業(報名時為高中三年級應屆畢業生),或合於「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者。(「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要版)請參閱附錄1)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條件者,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者。
1.至少最近連續3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具有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且104年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者,應加附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本條例請參閱附錄2),具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須繳交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3.新移民子女
(1)「新移民」係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其他國籍國民,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前,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且居住於國外者。「新移民子女」係指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新移民者。
(2)符合本項資格者,應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含「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申請方式同前項2.「特殊境遇」第(3)點所列。
(三) 雖然目前學業成績並不突出,但本身資質優秀,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人格特質,能展現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且在學習能力上具有潛能,有希望順利完成在本校之學業;經在學之高中學校審慎篩選及評估後,認為值得推薦至本校就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