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旗津之美攝影比賽

3:38 下午 藝文競賽消息

一、主  旨:為高雄市旗津區留下美麗紀實,行銷旗津並提高能見度。
  二、承辦單位:高雄市旗津區公所。
  三、協辦單位:高雄市攝影學會。
  四、攝影主題:以呈現高雄市旗津區自然景觀、民俗風情、市政建設、晨昏風景、旅遊休閒、寺廟宗教、古蹟、各項活動等人、事、物之美景,皆是此次比賽主題。


  五、作品規格: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作品一律以長邊8吋為準的放大照片參賽,張數不限。作品不得裝裱、格放、加色、任何形式之合成及畫線,連作不收。
  六、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七、簡章索取:請直接上網至高雄市旗津區公所(http://ccdo.kcg.gov.tw/便民服務-最新公告)或高雄市攝影學會(http://www.khphoto.org.tw/index.php)之網站下載。
  八、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 7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參加攝影比賽作品」)
  九、收件地點:高雄市旗津區公所民政課(80541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1100
  號2樓)
  十、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7年8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在高雄市旗津區公所4樓會議室公開評審,評審結果將會公布於高雄市旗津區公所(http://ccdo.kcg.gov.tw/ 便民服務-最新公告)及高雄市攝影學會( http://www.khphoto.org.tw/index.php ) 之網站。
  十一、獎 項:
   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乙張
   銀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柒仟元,獎狀乙張
   銅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狀乙張
  優 選 十 名:獎金各新台幣貳仟元,獎狀各乙張
  佳 作四十名:獎金各新台幣壹仟元,獎狀各乙張
  十二、附則:
  (一)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本次比賽每人得獎作品(含金、銀、銅牌)最多只取3張(擇較優者),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5%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布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600萬畫素(300dpi 3000×2000)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得獎作品請於接獲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內繳交底片或數位電子檔光碟及本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號方為得獎,凡未能如期繳交者或未符合作品規格規定者,即視同放棄,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遞補。
   2. 獎金統一由承辦單位以匯款方式存入得獎者之帳戶。獎狀將於評審結果公布後統一寄發。
  (六)基於宣傳需要,高雄市政府及旗津區公所對得獎作品有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合陳列或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七)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郵寄作品應以硬紙板保護妥為包裝,避免郵寄時發生皺折,凡參賽作品因郵寄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意外損失,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八)比賽作品拍攝時間需在97 年 2 月1日以後,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
  (九)本簡章前述各項規定之未盡事宜,承辦單位有修改之權利。
  (十)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諾本簡章前述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