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 |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九十八年六月九日 |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九十年六月八日 |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教師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一三二號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校協調教師聘約內容。
二、選派代表參與校長遴選、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及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
七、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促進本會與家長、社區之溝通、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會費(市教師會會費+校內會費),即為會員。
本校校長、退休及代理教師、兼課老師、行政主任、教官及職員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者,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資格。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拒繳會費。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自律公約及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 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大會之發言權與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五、準會員享有本條第二款及第一款議決權外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由會長召集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罷免之。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會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代理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之責任,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之執行業務,得設活動、文書、會計、出納等部門。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罷免之。常務監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於任期第二年六月改選,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選舉理事七人。每人每票得圈選七人,多於七人者視為廢票。依得票數排列順位, 先選出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能科與行政代表後,餘再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選舉監事三人。每人每票得圈選三人,多於三人者視為廢票。依得票數排列順位,選出高得票數三人為監事,但這三人為不同科的會員。若同時當選理事和監事時則以擔任理事為先,餘缺依序遞補之。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選出候補監事若干人。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者。
三、解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校內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二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