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高中教師會第十屆第五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高雄市前鎮高中教師會第十屆第五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10406日(五)中午12:10~13:10

二、會議地點:行政大樓3F會客室

三、主席:會長洪碧霞(社會科)

四、會議紀錄:歐哲銓

五、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各科理事:鄭竣平(數學科)、林志忠(英文科)、歐哲銓(國文科)、

李錦芳(藝能科)、林百鴻(自然科)、洪碩靖(行政代表)

六、列席人員:

監事代表:曾富美(國文科)、錢寶明(數學科)、董修身(數學科)

七、議程內容:

(一)主席報告:如附件

(二)討論上述議題:

1. 針對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請同仁提出意見

哲銓理事:所謂經簽報核准者,應界定為請假手續遞出,或是整體流程各單位主管皆已蓋章為定?

百鴻理事:贊成每週工作時數為四十小時,但超出部分應給予加班費用或其他補償方式

富美監事:贊成百鴻理事意見

決議:將於星期一前反應予工會知悉

2. 討論第十屆教師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開會日期

決議:暫定為六月五日週二中午召開

3. 導師遴選制度草案第七條,請同仁提出意見

決議:教師會整體意見,贊成採用滾動式積分及人事室提出之第三方案,並修正為「連續服務本校滿18年,未滿20年者,每年於核計總積分時加2分」

4.增列當選下一任教師會會長於緩任導師條件之ㄧ的說明:

1)由於擔任會長經常開會,常無法於中午觀看學生午休,又因事務繁忙,擔任導師工作實力有未逮。故比照瑞祥高中,加入當選教師會會長列入緩任導師條件之ㄧ,以鼓勵更多人願意來當教師會會長。

2)但為了聲明此非現任會長之「自肥」條款,故碧霞會長自願於下學年度自願擔任導師,不用緩任資格。

決議:支持此條件列入導師遴選制度草案。

5.關於午休的起床音樂。

決議:學生意見應於學聯會中表達。

八、臨時動議:

百鴻理事100學年教職員壘球聯誼活動,暫定五月五日校慶下午舉辦,請大家多多幫忙宣傳,下周五前確認出賽名單,相關事項近期公佈

哲銓理事:轉達科內意見,部分科目教師請假時,教務處多排給導師幫忙授課,其授課項目和教師專業項目不符之狀況,是否有引例可循?

竣平理事:有關導師請假的代理導師問題,學校應依法明快處理,不宜由欲請假的導師承受還得自行尋找代理導師的壓力。

※會後碧霞會長處理情況:

1.已於49日行政會議時邀請行政同仁參加壘球活動。

2.已於413日向工會詢問,工會幹部將研究相關法條後給本校答覆。

4月16工會政策組來信回覆如下

高雄市相關法規為【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聘兼任教師要點】

並無相關規範,

非專業教師代課之情形雖或不妥,

但並無違反法規.

3.關於專任教師代理導師的相關法規如下:

1)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2)依本校聘約第八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義務。

但是同一條也說:

學校遴聘導師及兼任導護、行政職務等事宜,由學校訂定有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因此,依據上述法規,當導師請假時,可先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但無法覓得時,學校介入協調。學校應根據聘約要求教師代理導師職務,至於由哪位專任教師來代理,學務處排定的代理導師輪值表應先送到校務會議通過,這樣拿來要求教師代理才能免除紛爭。

九、散會

附件

高雄市前鎮高中第十屆教師會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一、會議時間:10146日(五)中午12:10~13:10

二、會議地點:行政大樓3F教師會客室

三、主席:會長洪碧霞(社會科)

四、出席人員:

第十屆理事:鄭竣平(數學科)、林志忠(英文科)、歐哲銓(國文科)、

李錦芳(藝能科)、林百鴻(自然科)、洪碩靖(行政代表)

第十屆監事:曾富美(國文科)、董修身(數學科)、錢寶明(數學科)

五、議程內容:

(一)會長參與行政會議監督事項報告:(三月份只召開三次行政會議)

3月05--會長請事假參加工作坊,故未與會。

3月12

1.特教生的課後輔導,請輔導室跟教務處研議,是否可以找其他師資或是退休老師協助輔導的工作,並建立起制度。

2.教師會請教務處在安排老師在段考監考的時數,是否可以在細節方面做比較公平的微調;請教務處再研究看看,也請教師會提供比較具體的建議。

3.教師工會目前在爭取在段考下午,讓學生作自主學習,也能讓老師有時間可以研習;教師會建議請校長跟主任在相關的會議上能反應這點。

3月19──會長請病假未與會。

(二)工會會務報告:

1.關於導師費調整案,根據329日教育部公文,教育部長指示中辦進行

專案評估規劃,等有具體結論,再送交行政院裁示。

2.關於第八節課後輔導費納入免稅的項目,教育部329日來函說明已再

次行文財政部表達建請財政部採納之意。

3.公保法研商會議回報單

時間:2012.03.16
地點:銓敘部
參加暨紀錄人:全國教師總工會吳忠泰
背景:因上會期未能三讀,故銓敘部召集中央及地方人事單位商討最新草

案。說是商討,實為說明會,本會因0313拜會試院秘書長,才知有

此會議,爭取來參與。

會議重點:

1)主要仍以養老年金化為重心。一般人得領基本年金(每一年資0.65%),合計養老年金,服務35年退休所得不超過本薪乘280%者才給1.3%,和上會期分兩類換湯不換薬,所有84年以後公校教師和公務人員仍因月退休金有每年本薪乘22%,故只適用0.65%,並不具誘因。更不用提84年以前任職者,月退金比純新制更髙,當然也只適用0.65%

2)對於原無月退金者(如私校及公營事業員工),給予1.3%,但在退休後要按月補扣多給0.65%年金的35%給付來當保費,等於只有1.0725%,且因雇主與政府分攤其他的65%,費用不輕,私校校方不太可能支持。

3)在領取條件上,配合限制在八五(年齢加年資)制,且一次到位,不是現在退休即領取,因此可能造成期待訂回溯99.01.01適用者白等待,而現職私校教師為了等八五制又忍受工作權危機,完全未幫私校老師設想。

4)另外,因應少子化,擬増列生育給付,銓敘部擔心増保費又被罵重覆給。(喪葬因重覆給,每年被立院檢討)但本會表達應在不増保費下増列,否則寧可移列原為公務預算的生育補助經費充當特別保費,全額負擔。

4.為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及關心子女教育的權

利,由盧秀燕等36名立法委員不分藍綠,共同連署提案增修《勞動基準

法》第37條:「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

並排入明(30)日院會議程。

本會所擬增修版本稱上述「親職教育日」為「學校家長日」,於日前委請

民進黨籍雲林縣立委劉建國提案連署中。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樂見上述法律修正案於本屆順利完成立法程序,確

保教育的公共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5.全國教師會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第七屆第四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 3 17 (上午10 時至下午17 )

會議地點:臺北市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提案討論:(以下摘錄較重要的提案)

1)案 由:重補修鐘點費免稅

說 明:高中職學生重補修課程眾多,尤其是職業學校專業課程繁

多,老師必須利用假日及寒暑假來上課, 增加許多額外負

擔。

辦法:建議請教育部列入免稅項目。

決 議:修正後通過。

附帶決議:通過相關研商會議應有高中職代表出席。

2)案 由:高中職男老師教召緩徵

說明:目前兵役法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緩召部分, 只要是現任國民學

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

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就可以免除當次教召國民學校所指

的是國民中學以下的學校,但是高中職老師卻可能會被調去,

三年前二林工商就有一位被調去教召五天,學校只好以公假

准假,影響學生上課。

辦法:建請教育部會同相關單位修改兵役法, 讓高中職老師也可以

辦理教召緩徵。

決議:照案通過。
6.3/30
教育部於臺南二中舉行「12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座談會」台南場,

全教會由祕書長及政策中心主任出席。

分組討論時,工會代表針對「補救教學」發言,重點為:

1)「補救教學」應採特教模式,做到「抽離、小班、個別化」。

2)補救教學之師資應有額外編制,若由現任教師執行,則應納入其授

課時數。

3)檢討現有課綱之學習時數,將補救教學之時數納入,勿再增加現有

學習時數。

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工會理監事來函

-談勞工自我利益心態觀感(見傳閱附件1

★請各位思考如何加強宣傳入會費調高的觀念?

8.關於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草案,全文見傳閱附件2)

本校理事們所提之修正意見如下:

條文

說明

修正意見

三、教職員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形訂定教職員每日出勤起訖時間及查勤機制(含辦公紀律之維護)。

除校長、專任教師外,其餘人員均應親自簽到退,簽到退簿以集中一處管理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處室主管、兼行政職務教師等得由校長依實際需要核定免簽到退。免簽到退人員仍應依各校規定時間出勤。

規範教職員出勤時數、簽到退管理方式。

若以親自簽到退來看是否合乎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那麼一位導師每天早上7:30到校,是否下午15:30以後無課即可下班?所以這樣規定以高中的課程分布時間來看,根本不合理。

兼任行政的老師也要授課,卻可免簽到退,也造成不公平。

四、教職員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職員於出勤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各項差假均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之。出勤時間經查勤發現未在勤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簽報核准者外,以曠職登記。

一、規範上下班出勤曠職之認定及請假程序。

二、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第八點第二項暨市府「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等規定訂定之。

1.若沒有打卡制,如何定義出勤開始和下班時間?但,一旦打卡,就會發生上述第三點的狀況。

2. 出勤時間經查勤發現未在勤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簽報核准者外,以曠職加框的地方應刪除

3.建議請假手續應e化,方便老師們在家即可填寫價單。

4.出勤與否是只要在校園內即可?還是一定要在辦公室?校園很大難以檢視,故應修改為只看是否有課而確實在教室或專科教室、戶外上課即可。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或教學日誌等相關表件之任課教師欄簽名。

()教師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但有正當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代課者,以缺課論;凡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應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補課。

() 教師日課表由教務處送人事單位備查,並隨時將教師遲到、早退、缺(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規範教師應按時授課及相關規定。

關於第五點第()款,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但有正當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加框處應刪除。例如萬一臨時鐘響後才要去上廁所且超過五分鐘,難道還要簽報核准才能去上廁所嗎?

六、教職員應參加學校舉辦之重要集會(如全校教職員會議、校慶活動等)暨因應教學或災害防救訓練等所舉辦之各種研習、考試、研究會、課外指導等;因故未能出席亦未事先報備或請假者,由活動主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各校並得視情節輕重提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例假日經指派出席或參加之活動、會議人員,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於六個月內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或報酬,若因故無法與會,應事先向學校報備,由學校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各校於假日全天辦理全校性活動,得於翌日停課補假,翌日如逢假日或因故無法補假,得予順延或擇期補假。上開補假時數依活動實際辦理情形覈實給與。

一、規範教職員出席學校辦理之集會或活動。

二、教職員例假日奉派參加活動或會議,補休規定。

由於許多開會只呈現在網站首頁公佈欄,並非每一個人都會看到,故第六條「因故未能出席亦未事先報備或請假者,由活動主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各校並得視情節輕重提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加框處應刪除。因為經常是一時疏忽或事務繁忙沒有注意到開會通知,並非故意。所以建議只需事後請假即可,不必事先報備。

針對以上回應或其他條款,請問理監事們是否還有其他修改意見?

(三)近期要推動的會務:

1.預計召開第十屆教師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請討論議程並決定開會日期。

說明:(1)會員大會中擬提出本校章則修正案,將主任列為會員。

2)追認100學年度的經費收支表。

3)通過101學年的經費收支預算表。

決議:

2.導師遴選制度草案研擬進度報告。(參見附件3

◎增列當選下一任教師會會長於緩任導師條件之ㄧ的說明。

3.廠商提供優惠,請各位理事於各科向會員宣傳。

4.關於午休的起床音樂,學生意見之反應。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感謝理事們與監事們的出席,讓我們一起為前中教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