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研習
102年11月25日(一)由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假新光高中辦理「工會法基礎研習」。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自100年5月1日同步施行以來至今已2年5個月,其中最大變革之一就屬教師納入集體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教師依法擁有團結、協商及爭議等勞動三權;亦即教師依工會法可以籌組工會;並透過團體協約法與代表資方的政府或學校進行協商,以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申訴爭議事件,但不能罷工。
可以預見的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對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校長是一大衝擊。由於教師工會的成立在國內是首創,無論地方教育行政人員或學校行政人員都不諳勞動法規,因此當前之急務乃協助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地方教育行政人員,儘早嫺熟勞動三法,穩定校園共同致力於推動教育之進步。